公司在进步过程中,由于各种缘由,分立为两个公司,如此的分立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的,那样上市企业的分立步骤是什么呢?我们将在本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董事会拟订上市公司分立策略。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策略是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的基础。分立策略的拟订应当打造在充分搜集和剖析有关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础之上,符合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内容应当尽可能详细、可行。公司分立策略中应当讲解公司分立合同条约草案,说明拟订这类条约的法律与经济理由,特别是股份交换比率与分配股份的规范。在该环节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董事会在这方面饰演着“守门员”的角色。假如董事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分立策略具备欺诈、违法情形,对此怠于提出异议的董事大概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将会干扰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据《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非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审议公司分立策略、通过公司分立决议的议题。从健全立法角度言之,国内应当参照《欧盟第6号公司法指令》第8条之规定,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专家,负责审察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策略,并向股东提交书面报告。专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企业的利益,但独立于这类公司以外。
各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分立合同依据《上市公司章程引导》第170条与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决议后签订,因此,合同内容实质上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化。分立合同中应当对原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继受、分立后各方公司营业范围的划分及其他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具体而言,公司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分立合同各方拟定的名字、住所、法定代表人;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分立形式;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策略;分立合同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策略;职工安置方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签约日期、地址;分立合同各方觉得需要规定的其他事情。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完成之前,新设公司尚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获得法人资格。从法理上看,至少在新设分立的状况下,因为新设公司尚缺少缔约能力,没有签订公司分立合同的问题。在存续分立的状况下,虽然原公司存续,但新公司也尚未诞生。因此,存续公司也没办法与尚未诞生的新公司签订分立合同。有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在健全公司分立立法时,取消公司分立合同的需要。至于公司分立合同的内容则体目前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分立决议,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定的具体公司分立条约。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股份公司分立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现在法律规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着一定量的政府干涉,并不是由上市公司纯粹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决定。依据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合同;公司合同、章程;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的债权人名单;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审批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从理论上说,审批部门大概拒绝审批某些上市企业的分立申请;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审批部门应当准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审批的原因。从长远看,伴随公司上市额度的取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强化,可以参酌美国立法例,取消政府审批程序。
处置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该条并未规定分立后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对此持有不一样的态度。具体说来,依据《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公司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从法理上看,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是保护债权人的重点。依据《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通知3次。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首次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有权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能分立。因此,依法公告债权人,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方法,也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必要一环。作为债权人的上市公司分立时,除去依据《公司法》公告债权人外,还要依据《合同法》公告债务人。不然,上市公司就要蒙受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依据《合同法》第70条之规定,债权人分立没公告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依据《公司法》第18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35条之规定,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有关上市公司都需要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包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具体说来,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情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收缴之日起,该公司丧失法人资格;自新设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该公司获得法人资格。